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农为邦本 · 水利万物 —— 中国古代农业水利古籍数字化平台(第1期)
《漕运通志》 · 漕运通志 序 上一节 下一节
原文 简体 对照

书契既作,纪载斯兴。纪载兴则法制昭而典常备,观得失者,得以稽其迹;议变通者,得以证其言。是故纪载之文不可无也。惟我国家自有漕政,而诸莅事之臣纂要辑略、揆图陈艺,庶几无遗文哉。然皆一人记一事,一事立一《志》,而《通志》阙如也。嘉靖戊子春,予董漕于淮,方欲图之,前乎三年,乃总戎杨公希仁、参戎张公文光,业已勒成矣。自渠与职、与卒、与船、与仓、与数,而为《表》六,自例与议、与文,而为《略》三,经纬相承,本末互见,洪纤并著,纲挈而目炳如也。予观之,喜曰:“是可以传矣!”夫志“渠”则会源厮流,排壅捍决,寻水道者弗迷焉。志“职”则因官以系氏,因氏以考绩,业守明矣。志“卒”则十夫一艘,而数千里悯然抚其穷也。志“船”则形制画一,而考度之理彰。志“仓”则在内在外,转搬支运,偏可救也。志“数”则率二石而致一石,不亦艰与!至于法以守经,例以通变,天下之事存乎议,天下之议存乎正,志 “例”、志“议”,法也;文以纪事、以著勋、以述德,志文斯备矣。故曰可以传,抑用无穷而出有限者,财力是已。是故可征也,不可尽也。漕政,民输其粟赋而不运,军输其力运而不赋,法至善焉。经国君子,恒欲财与力均节而不尽也,民与卒胥足而不病也。考于《志》而不能无助云。   嘉靖庚寅季春望日,赐进士第、都察院右副都御史、前总督漕运兰溪渔石唐龙撰《漕运通志》序   漕运,其来尚矣。自秦以降,其法寖备。迨我国家,监于历代累朝损益裁成,地势南北会通,然后民居而纳贡,兵出而转输,功力相资,上下具足,百五六十年,漕之利用于斯为盛。夫制而用之谓之法,载而藏之谓之典,典存然后可以观法,可以立事,可以通变,于是漕、河诸《志》作焉。   岁辛巳,皇上初御极,廷臣佥举今大总戎杨公来提漕事,五载于斯,漕政聿修。暇则阅诸《志》,而各究其攸趣,然烦简不同,事变日异,若有不能已于言者。于是博采群书,旁征案牍,原其事之所始,迹其要之所归,观其会通,以约于典常,成手录若干言。间尝质诸大中丞李公,公寻迁去,兹复质诸今都宪高公、参戎张公,谓不可不统其绪也。乃属余任其事。余拜而受之,曰:“贤矣哉!数公之役心也。《书》曰‘其尔典常,作之师。’不亦允蹈之哉!”于是窃承其意,撮其所录,删多而益寡,其所少,会要作《表》六卷、《略》三卷,名曰《漕运志》。夫有□承而后人力可施,故首之以“漕渠”,而“漕职”次之;有大人之言始有小人之事,故“漕卒”次之;顺以动旅而后可以通船,故“漕船”次之;动必有所居,故“漕仓”次之;居有常而后可稽,故“漕数”次之;上有道揆,下有法守,故“漕例”次之;议事以制,政乃不迷,故“漕议”次之;绩载以文,文以通政,故“漕文”终焉。夫《表》立则经见,《略》辑则纬彰,志之所以作也。若夫变而通之,神而化之,与民宜之,则有俟于诸君子。   嘉靖乙酉夏六月朔,瓯宁谢纯序